夫妻协定出轨方赔50万元,合法吗?
夫妻协定出轨方赔50万元,合法吗?协议条款有效 法院依照出轨方經济收入、泛泛消费水平等判其赔5万元
广州日報讯 (全媒體记者章程通讯員云法宣)在广州,一對夫妻約定:谁出轨造成离异,就抵偿對方50万元。男方出轨被妻子發現,妻子告上法院起诉离异,并哀求丈夫抵偿50万元。法院會支持吗?究竟“虔敬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呢?近日,這起离异纠缠历經一审、二审,有了判决功效。
約定出轨一方赔50万元
2017年8月,郑某和袁某登记结婚,婚後未生育儿女。
2018年10月20日,两人签定《婚姻财產协议》,約定尔後雙方因婚外情、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有關系暧昧的异性朋友,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异的,毛病方應一次性抵偿對方50万元,夫妻共同财產平均分割。
2019年11月3日晚,袁某與婚外异性在一商務酒店有過夜记录。
郑某认為,袁某在婚姻關系存续期间,與其他异性多次保持分歧法的男女關系,基隆汽車借款,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请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异,按照《婚姻财產协议》袁某向其支出50万元的陵犯抵偿金。
诉讼中,袁某表示同意离异,但其并不存在毛病,不同意支出50万元陵犯抵偿金,其作為一名货車司機,巨额經济抵偿已远超其支出能力,且《婚姻财產协议》的部分条款涉及限制离异自由,该部分条款應属無效。
法院认為,夫妻该當互相忠诚,互相尊重,共同庇护等同、亲善、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郑某、袁某感情底子薄弱,婚後雙方因生活观念、價值观念存在不同,產生抵触,現郑某起诉离异,袁某表示同意离异,即雙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經法院调解無效,應准予离异。
争议焦点:协议中条款有效否?
本案中,郑某、袁某在婚内自主签定的《婚姻财產协议》中第三条、第四条的約定内容,是對夫妻之间互相负有忠诚义務的約定,是對婚姻法第四条的具化。该“忠诚条款”实際上是對無毛病方有权请求陵犯抵偿的一種約定,對雙方均具有束厄局促力。该約定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没有限制一方婚姻人身自由,不陵犯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系雙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敲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可撤除的情形,属于有效民事法律行為,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對此予以认定。
現虽無直接证据证明袁某與他人產台北免留車,素性行為,但结合本案情况和袁某的陈述,足以认定袁某存在關系暧昧、影响婚姻家庭的异性朋友,并因此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属于毛病一方。考虑袁某是货車司機,收入一般,故协议中約定50万元的抵偿数额分歧适其实際經济情况髮際粉,,明显偏高,显失公平,故法院依照袁某的經济收入、泛泛消费水平及承受能力,结合本地生活水平,酌定袁某向郑某支出抵偿金5万元。
宣判後,郑某、袁某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經审理後认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無不當,故判决驳回上诉,连结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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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虔敬协议”有無法律效力?
經辦法官指出,公民對自己的身體享有放置权和惩罚权,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在法律容许的限度内自由惩罚自己的人身去濕食品, 自由。“夫妻虔敬协议”正是已婚公民對自己的婚後行為自由举辦自愿限制和束厄局促的表示,是夫妻雙方合意的功效,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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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規定:“家庭该當創建杰出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拔擢。夫妻该當互相忠诚,互相尊重,互相關爱;家庭成員该當敬老爱幼,互相帮手,庇护等同、亲善、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该条規定了夫妻之间互担“忠诚义務”。互相忠诚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務,若违反该义務可能會激起一定的不利後果,而這種後果的量化與落实则可能體現在夫妻离异之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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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虔敬协议”的效力取决于其所約定“违約责任”的具體方针,若该“违約责任”本偶未上市股票,尔连结婚姻台東留宿,,而是指向离异之時的毛病抵偿,那麼虔敬协议实為夫妻雙方就特订亲内毛病行為在离异之時的抵偿法子、数额及标准的预先約定,在不存在瑕疵或违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的情况下,可作為夫妻离异协议的组成部分获得法律上的效力。
因此,夫妻雙方在缔約過程中不能存在敲诈等情形,不能违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不得以协议約定的形式剥夺和限制一方的人身权利,如必须离异、放弃對孩子的监护权、不得探视小孩等,否则该协议可能會被认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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