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将有条件开放代孕 至少有夫妻其中一方精卵
据台灣“中心社”报导,台灣“立法院社會福利及卫生情况委員會”16日审查“立法委員”提出的“人工生殖法部門条则批改草案”,并约请“卫生福利部”针對法案询答。该草案将有前提开放代孕,并對拜托者和代孕者的资历做出响应划定。草案划定拜托者须為不孕伉俪,且最少有伉俪此中一方的精卵;代孕应為合作、无偿方法,但拟设养分、工時丧失等用度上限。國民党籍“立法委員”江惠贞引述醫界陈述指出,今朝22岁至40岁育龄期,约30万人可能有不孕症状,此中属于女性质宫方面有受损者约占不妊妇女1成至2成。
江惠贞、苏清泉等委員提出書本增订受术伉俪前提、代孕者前提、代孕左券、中介機构及胎儿與受术減肥水果, 伉俪的法令瓜葛,拜托因此老婆天赋无子宫或子宫因病切除不合适有身者才能追求代孕。
江惠贞也提到代孕者需生太小孩,春秋限制在20岁至40岁,為防止代孕举动物化或商品化,应限制代孕次数并在法源中纳入合作精力,代孕者仅代辦署理有身與代孕后代并没有血缘瓜葛,其血缘瓜葛属于受术伉俪。
江惠贞说,為防止受术伉俪提起亲子之诉,建议直接将代孕生殖的后代與代孕者瓜葛要與“民法”脱钩,是以新法应解除“民法”1063条合用。
民進党籍“立法委員”尤美男及叶宜津等版本認為,對婚姻之外有行人工生殖需求者,如独身女性且具备养育后代能力,有生养需求者应开放利用人工生殖法。
國民党立法委員”王育敏指出,“代孕生殖法”在2004年提出,颠末5年多的會商以专律例定,并将人工生殖法與代辦署理孕母脱钩。
邱文达暗示,支撑代孕原则,透過“人工生殖法”部門条则批改草案纳入,今朝首要的是在配套及辦理。“康健署长”邱淑媞暗示,代孕者在有身時代仍有忏悔权,有身24周内可以选择打胎。
邱淑媞指出,“卫生福利部”版本已在律例會,将在2014年1月3日开會會商,依行政步伐再送到“行政院”會商并举行性别嘉義借錢,影响评估,但愿在几个月内可以送到“立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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