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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媒体:為何“公開妻子出轨记录不侵权,偷录丈夫裸聊音频侵权”?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21-11-22 17:30
標題: 媒体:為何“公開妻子出轨记录不侵权,偷录丈夫裸聊音频侵权”?
迩来,有两個案子颇受關注。一個是法院判决丈夫公開妻子“出轨”聊天记录不构成侵权,此外一個则是法院认為妻子录下丈夫裸聊音频的证据無效。由此,有網友认為法院存在“雙标”——因為从两個案子對比来看,不同法院认定,丈夫公開妻子的暧昧聊天记录不算對妻子的侵权,而妻子录下丈夫的暧昧音频却侵犯了丈夫的隐私权。

那麼,真的存貓抓皮沙發,在對夫妻间权利保护的“雙标”吗?

其实,這两起案件并不存在“雙标”的情况,這或是很多網友没有仔细了解案情而激起的一场误會。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務其实是永续對等的,只不過在不同案件里法院所秉持的认定不同。

對于第一個案子,法院判决丈夫公開妻子暧昧聊天记录不构成侵权,其实是考虑了夫妻關系的出格性,這里赋予了夫妻一方對此外一方涉及夫妻生活内容的知情权。所以,夫或妻有权知晓配偶一方是否是具有婚外情的行為。妻子與他人的暧昧聊天记录當然能成為隐私,對婚姻以外的第三人而言也享有隐私权,但该疤痕去除法子,種行為较着违反了婚姻中的忠诚义務,违反社會公德、社會公序良俗,同時也侵犯了配偶的同居权。

故而,法院判决丈夫公開妻子聊天记录不构成侵权。這背後隐藏的观念其实是:该當优先受保护的是丈夫的知情权。當然這種知情权其实不是是没有限制行使的,毕竟丈夫的過激行為也是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尚未达到严重分离的程度。如果丈夫的行為卑鄙,具有一定的传播范围,且客观上造成了妻子感情低落,馬桶不通,影响到其正常的生活和事变,则可以必定陵犯事实存在,這時辰则将构成侵权。

至于第二個案子,其实涉及的是偷拍偷录的“证据”能否作為证据操纵的问题。一般而言,當事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需符合合法性。對于偷录偷拍“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要依照具體情况加以判断,不能简单地认為一概合法或一概犯警。

该案中,妻子录丈夫裸聊音频的证据,尚待斟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六条規定:“對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辦法组成或得到的证据,不得作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照。”由此,适用到個案中,法院该當依照具體案情审查偷录偷拍而来的“证据”,如果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7tez5%柄或违%5NtTM%反@公序良俗达到严重程度時,则属于犯警证据,應不予认定此类证据的证据效力。

這两起案子,支票借款,激起關注的背後,其实折射了夫妻间的隐私权與知微創植牙,情权如何调和的问题。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职位处所是完全等同的,夫妻雙方的人格也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一方對此外一方在人身上的凭仗關系。妇孺皆知養肺茶,,婚姻是男女两性结成合法夫妻,以永久共同生活為方针,婚姻一經缔结,就具有了法律上的意义,是以夫妻之间有着不同于凡人之间關系的彰化外送茶,出格性。

同時,基于配偶身份關系的权利义務也随着婚姻的缔结、终结而產生和结束。在配偶關系下,笔者认為,夫妻间的隐私权理當让渡于互相的知情权。就隐私权與知情权而言,這其实可归為一種权利冲突。當夫妻间的知情权與隐私权發生冲突時,應以公運動彩券投注站,序良俗為指导原则。毕竟,任何权利的保护都必须受公序良俗的限制,隐私权也不例外。

作者 朱诗睿(法律从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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