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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广網河南分網消息 大河網-河南法制報報道 强姦男性未造成伤害难定罪已成了近日網上热炒的话题。其实,早在1979年的我國《刑法》中,混混罪中的“其他混混活動”曾包含有“同性性侵害”行為,當時称為“鸡姦”。1997年制定生效的《刑法》取消了混混罪,“同性性侵害”行為再無相關法規。
近几年,有学者呼吁就“同性性侵害”立法,建议“同性性侵害”可适用强姦罪,或出台司法解释。《刑法》規定强姦罪的东西是妇女,“鸡姦”较着分歧适,在現行立法框架内,若将男性列入被强姦东西,违背了立法意圖。据現行法規,“鸡姦”行為情節轻微的,可以治安赏罚,造成受害人轻伤的,可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受害人可經過進程自诉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身心伤害抵偿。
同性恋已成為不容忽视的現实存在,《刑法》有可能就“同性性侵害”作出修订,以便保护受害人权益。
2005年两會期间,全國政协委員、社科院研讨員刘白驹提交一份提案呼吁将严重的同性性侵犯行為列為犯罪。
提案中,刘白驹為同性性侵犯行為的究责模式作了两種規划。其一為:编削“强姦罪”和“逼迫猥亵妇女罪”条款,取消對两罪被害人性别的限制,并将後者的罪名改為“逼迫猥亵罪”。其二為:不编削“强姦罪”条款,只编削“逼迫猥亵妇女罪”条款,取消该罪對被害人性别的限制,罪名改為“逼迫猥亵罪”,把强行與同性發生性關系和其他同性性侵犯行為归入其中。
2007年两會期间,全國人大代表、宁波大学外语学院院长范谊也提交议案指出,“同性性侵害”属于暴力性犯罪,严重危害社會道德和個人肃静。
范谊建议,或在刑法中增加相關条款予以制裁,或經過進程司法解释,把强姦罪的外延扩大到“同性性侵害”行為,以改正确地打击這类犯罪。
案情回放
42岁男保安,深夜将保安宿舍里的一名18岁男同事“强姦”,最终被北京市朝阳區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治療腰痛,。据悉,這是國内法院初度對强姦男性者追究刑事责任。
张华(化名)今年42岁,从东北赴京後進入某保安公司。
依照公诉機關指控,2010年5月9日深夜11点多,张华在保安宿舍内對18岁的男同事李军(化名金大發,)实施“强姦”,“强姦”過程中导致李军轻伤。
此後美足產品推薦,,李军報案,第二天张华被抓。2010年8月30日,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将张华提起公诉。
經過审理,北京市朝阳區法院认為,张华故意将他人致伤,且造成轻伤的後果,其行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审理期间,經调解,张华抵偿给李军2万元。鉴于张华积极抵偿被害人經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當庭自愿认罪,法院對其酌情予以从轻赏罚,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详见本報1月5日16版)
專家释法
女性杀强姦犯杀了白杀
芦争(北京中广维天法律处事所主任):由于我國刑法大白規定,强姦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强行與妇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张华的行為因此無法构成强姦罪。
张华之所以被判刑,皆因其行為给男同事的身體造成了伤害,且达到了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程度。如果被张华强姦的不是男同事而是一名女同事,依照刑法規定,仅强姦一罪,张华就要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张华也致這位女同事轻伤,将同時构成故意伤害罪,與强姦罪数罪并罚。
依照刑法規定,對正在举辦的强姦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用防卫行為,無论如何招架均不算防卫過當,即“被害人杀了强姦犯,算白杀”。
但由于张华的行為不属于法律規定的强姦,因此李军如果招架,就一定“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
如果超過了,将被追究防卫過當的刑事责任;如果過程中将张华杀死,将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
固然张华被判的不是强姦罪而是故意伤害罪,但這是國内首起强姦男性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對此,這當然意味着我國法律上的一定進步,但還远远不够。在我國,同性恋已成為一種現实存在。現有的關于强姦罪的刑法規定,不利于保护公民权益。在很多國家就已規定,强姦罪的客體也可以或许是男性。其实,多年来我國一贯有人提议编削刑法,但因遭到了一些保守人士的反對而作罢。
强姦罪亟待“变性”手术
魏金辉(学者):中國初度對“强姦”男性者追究刑责,意味着法治的進步,但進步中明显夹杂着尴尬。由于中國刑法大白規定,强姦罪仅指强行與妇女發生性關系,所以强姦男性無法构成强姦罪,只好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如果强姦女同事,起码被判3年。不单如此,女性杀强姦犯杀了白杀,而男性被强姦如果招架就不能防卫過當,否则将被追究刑责。同样的案情,因為受害人的性别不同,竟然面临两種截然相反的刑罚,法律的公平正义何在?
當男性被强姦後,从人情、道德甚至法理上讲,暴力举動听都该當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恰恰現行刑法显現了法律空白,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暴力举動听無罪。曾有專家称:對男性强姦的立法保护缺失,在某種程度上就是纵容犯罪。如此看来,真的是法律纵容强暴男性?因此有必要對現行刑法中强姦罪,实施一场“变性”手术:即强姦罪的主體既可以是男性也可以或许是女性,同理,强姦罪的客體除女性之外,理應扩展至男性。
對于强姦罪,一般都认為是男性强姦女性,其实還有男性强姦男性、女性强姦女性、女性强姦男性。這四種强姦行為中,人们长期以来只關注男性强姦女性,而忽视了其余三種。法律亦是如此,現行刑法就只大白了對男性强姦女性实施刑罚,而對其他三種强姦行為长期视而不见。因此,常常显現受害男性投诉無門,施暴女性逍遥法外的現象。因此可知,强姦罪的刑法規定的尴尬與滞後,出格是對男性的歧视亟待更正。
一個經典案例是:某男被一富婆强姦報警,當富婆被民警传唤時却矢口否认。因此,民警哀求该汉子供應证据,汉子一脸茫然:“男人强姦女人可以保留精液等作為证据,女人强姦男人能保留什麼证据呢?”在没有证据,也缺乏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况下,警方不能盲目抓人,最终因证据不足不予立案。警方何以束手無策?一是取证难,二是没有相關法律規定。《刑法》中强姦罪指的受害人是妇女,较着不能以“强姦罪”惩罚女性。同理,法院也無法立案,因為面临着同样的法律逆境。
目前,國際上不少國家的法律,都規定了女性對男性的性侵害即為“强姦”。在中國,其实多年来一贯有人提议,编削刑法中關于强姦罪的規定,但因遭到了一些保守人士的反對而作罢。現在,随着女权主义的發展,女性职位处所的显著上升,中國也理當考虑等同保护男女性权,對現行刑法中的强姦罪实施一场“变性”手术,以改变男性在强姦罪中的法律弱势职位处所。
“性侵”男性有多種定罪辦法
阮齐林(中國政法大学教授):我國刑法規定,强姦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操纵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與妇女發生性交的行為。而猥亵罪的具體指向,也只能是妇女和儿童。依照現行法律,這两個罪名都不包括@男%vZtsj%人對男%vZtsj%人@的性侵犯。 之所以未作規定,這可能是考虑到男性比较强势、中國的传统文化、這種現象在現实中较少發生等多種成分。在國際社會中,有一些國家規定,@男%vZtsj%人對男%vZtsj%人@的性侵犯也适用强姦罪。但我们國家還没有接收這種观念。按照現行法律,@也%12GFt%能%12GFt%够對這%639wY%类@行為定罪赏罚。比如说,對汉子的性侵犯,若造成對方身體受轻伤(及以上),可构成故意伤害罪;若致人衰亡,也有相應的罪名;若侵犯對方的人格肃静或名誉,则构成侮辱罪;若情節较轻,還可以举辦治安赏罚。
汉子“强姦”男同事暴露强姦罪裂缝
吴金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审判长):固然张华被判的不是强姦罪而是故意伤害罪,但這是國内首起强姦男性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
這當然意味着我國法律上的一定進步,但還远远不够。
刑法大白規定,强姦罪是指违背主礼服,妇意志,操纵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與妇女發生性交的行為。如果违背男性的意志,强行發生性關系,那就不构成强姦罪。當然,對于未成年人举辦“强姦”,還是有法可依,刑法規定了“逼迫猥亵儿童罪”,但不构成“强姦罪”耳康貼,,唯独成年男性的性权利,遊离于刑法的保护之外。
可是,當然说現实中主若是男性强姦女性,但女性强姦男性、男性强姦男性的事件越發多了起来。2003年,在云南昆明就發生一起案件,男青年王某屡屡遭到丈母娘的性侵犯,最後忍無可忍,向有關法令部門求助,却遭碰着了無法可依的尴尬,王某下决心控告丈母娘强姦自己時,不但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反而被弄得“里外不是人”;而在2007年,某市也發生一起案件,一名17岁的男学生竟被一名35岁的女教师“诱姦”,身心备受摧残。而當男学生以被女教师“强姦”報案時,警方却以無法立案為由予以拒绝。更不用说,現实中,像本案中男同性恋者對男性的性侵犯現象,更是多發。
从法律面前人人等同的角度讲,女性的性权利要得到法律的保护,男性的性权利也理應得到法律的保护。以往法律首要保护女性的性权利,那是因為基于女性的生理特征,被侵犯的可能性更大,發生的也更多,但這并不意味着男性的性权利酵素食物,就不需要百家樂賺錢,保护,更何况,随着時代的發展,侵犯男性性权利的事例越来越多,這種保护就更具有現实的意义,法律理應跟班現实的發展而與時俱進。何况,像南京“鸭吧”负责人组织男同性恋者卖淫,也被判处组织卖淫罪,這里的男性之间的性行為被认為是“卖淫”,组织者构成犯罪,為甚麼,在强姦中男性就不存在性权利,强姦不受到惩处呢?
从法治國家的立法来看,不少國家也與時俱進修改了强姦罪的定义,突出對男性性权利的保护。德國1975年刑法典的强姦罪還是指“强逼妇女”,但其1998年新版刑法典就只規定“强逼他人”了;法國1994年重订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二百二十三条将强姦罪的受害者明文規定為“他人”,包括男人和女人;意大利現行刑法也只是将强姦罪的受害者規定為“他人”,不再突出其性别角色。這些國家的立法,值得我们借鉴。(记者 马國福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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