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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领會,2015年3月5日清晨,熊某某得悉其女友王某與别人在宜春市安全路火車西站四周一宾馆内开房,遂鸠集被告人彭某某(1999年11月诞生)、李某某(1998年10月诞生)、欧阳某(1997年3月15日诞生)、梁某某(1998年4月诞生)和郑某某(未满14周岁)進入宾馆房间,對被害人程某某、赵某某、曾某某和易某某四人举行殴打。熊某某與女友王某分开宾馆后,四名被告人抢走被害人曾某某一部遐想牌手機和被害人程某某的一部小米3手機。
以后,又将四名被害人带到某宾馆旁的一小路内,抢走被害人赵某某的一部华為手機和被害人易某某的一串摩托車钥匙,并将该摩托車骑走。经宜春市袁州區物價局代7M體育,價認證中间判定,被抢物品價值人民币总计4134元。
庭审進程中,四被告人對告状书指控均无贰言,被告人彭某某因未满16周岁,辩解人認為鉴于其認罪立场较好,可以酌情腰椎牽引器,從轻或减轻惩罚。被告人李某某和梁某某的辩解人也持统一概念,哀求法院對其利用缓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認為,被告人彭某某、李某高樓擦玻璃窗,某、欧阳某、梁某某以不法占据為目标,利用暴力、勒迫手腕掳掠别人财物,價值4134元,其举動均组成掳掠罪,且属配合犯法,公诉构造指控的罪名建立。被告人彭某某作案時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告人李某某、欧阳某、梁某某作案時系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减轻惩罚。四被告人均當庭志愿認罪,有必定的悔罪表示,酌情從轻惩罚。對三名被告人的指定辩解人提出的辩解定见,法院予以支撑。
按照被告人的犯法究竟、性子、情节及社會风险性,一审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2年1個月,缓刑3年,并惩罚金5000元;别离判处其余三被告人李某某、欧阳某、梁某某有期徒刑2年8個月,缓刑3年,并惩罚金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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